章 程
一、 中文名稱: 北加州華人文化體育協會 簡稱:北加州華人體協
  英文名稱: North California Chinese Culture-Athletic Federation (NCCCAF)
     
二、 宗旨: 以團結北加州華人社區及凝聚華人體育團體為主要宗旨。通過舉辦與體育相關的活動,促進北加州華人之間的接觸與了解,活躍華人體育生活,發掘下一代體育人才,推動華人體育事業的發展。
   
三、 會址: 2090 Warm Springs Court, Suite 256, Fremont, CA 94539
     
四、 組織結構:
  一、 設執行委員61人,作本會最高決策單位,每年推選執行長,任期一年。在任期間負責安排及推廣比賽活動,同時兼任一年一度北加州華人運動會主任委員。下設運動競賽及行政兩大系統。
  二、 行政部門下設秘書處、財務處、文宣公關處、籌款處、電腦諮詢處、後勤處、會議處。
  三、 運動競賽部門下設運動大會處、足球處、排球處、籃球處、網球處、乒乓球處、羽毛球處、高爾夫球處、田徑處、越野競賽處、拔河處、游泳處、冬運處、親子活動處、武術處、體操處、棋藝處、手槍射擊處。
  四、 每處設處長一名,副處長一至二名,幹事若干。
     
五、 執行細則:
  執行長:
  一、 執行北加州華人體育協會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安排及推廣各項比賽活動,同時兼任一年一度北加州華人運動會主任委員統籌一切事項;
  二、 主持本細則的制定、修改與解釋;
  三、 在運動大會的籌備和舉辦期間有對運動大會本身重大問題的最終裁決權和決定權;
  四、 有對副執行長、各處長等工作人員資格的審批權和任免權。
     
  球賽副執行長:
  一、 本著對執行委員會負責的精神,協助執行長安排及推廣各項比賽活動,同時兼任一年一度北加州華人運動會副主任委員;
  二、 在執行長授權下,督導及協調所分配的各處工作;
  三、 在執行長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執行職責時,經由選舉,暫代執行長職務;
  四、 負責督導與協調下列各處工作:
    a、足球處
b、籃球處
c、排球處
d、羽毛球處
e、乒乓球處
f、網球處
g、高爾夫球處
  五、 定期向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競賽副執行長:
  一、 本著對執行委員會負責的精神,協助執行長安排及推廣各項比賽活動,同時兼任一年一度北加州華人運動會副主任委員;
  二、 在執行長授權下,督導及協調所分配的各處工作;
  三、 在執行長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執行職責時,經由選舉,暫代執行長職務;
  四、 負責督導與協調下列各處工作:
a、田徑處
b、運動大會處
c、游泳處
d、冬運處
e、越野競賽處
f、拔河處
  五、 定期向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行政副執行長:
  一、 本著對執行委員會負責的精神,協助執行長安排及推廣各項比賽活動,同時兼任一年一度北加州華人運動會副主任委員;
  二、 在執行長授權下,督導及協調所分配的各處工作;
  三、 在執行長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執行職責時,經由選舉,暫代執行長職務;
  四、 負責督導與協調下列各處工作:
a、財務處
b、文宣公關處
c、籌款處
d、電腦諮詢處
e、後勤處
f、秘書處
g、會議處
  五、 定期向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秘書處:
一、在運動大會各項運動競賽的籌備和舉辦期間提供秘書、文件、印刷及聯絡等工作;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會議處:
一、在運動大會的籌備和舉辦期間提供會議日期、場地安排及會議記錄等有關工作;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財務處:
一、向執行委員會提交財務收支報表;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文宣公關處:
一、向執行委員會提交文宣企劃及公關聯絡計劃;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籌款處:
一、向執行委員會提交籌款企劃案;
二、負責籌募各界捐款,提供運動大會比賽經費;
三、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四、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電腦諮詢處:
一、提供運動大會比賽各項活動電腦作業支援;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後勤處:
一、提供運動大會舉辦期間各項比賽場地及後勤支援;
二、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三、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運動大會處:
一、向執行委員會提交年度計劃報告並提供上一年度比賽的綜合建議事項;
二、協助各單項運動處組織其運動競賽;
三、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四、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足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排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藍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網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乒乓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羽毛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高爾夫球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田徑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競賽規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及人員安排(裁判、義工);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計劃;
四、提交及落實全部比賽的場地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越野競賽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競賽規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及人員安排(裁判、義工);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計劃;
四、提交及落實全部比賽的場地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拔河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游泳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冬運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親子活動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武術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體操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八、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棋藝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手槍射擊處:
一、制定本處的組織架構及執行細則;
二、制定本處的工作安排;
三、擬訂本處裁判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四、提交全部比賽的議事日程及所需的比賽器材;
五、預定本處所需的全部費用;
六、定期向副執行長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七、有對副處長的審批權及任免權。
     
六、 North California Chinese Culture-Athletic Federation (NCCCAF) is a private organization. The purpose of NCCCAF is to promote the athleticism of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NCCCAF is not involved in any political activities. NCCCAF has the legal right to accept or deny any person and/or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on in NCCCAF's any and all activities.

北加州華人文化體育協會


  2090 Warm Springs Court., Suit 256, Fremont, CA 94539
 (415)309-1769
 ncccaf.202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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